北京市企业科技研发机构
法人企业认定条件:(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二)企业信用情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三)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在1年以上;有固定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开展技术研发所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上。(四)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人数不低于50%;专职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不低于60%。(五)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四)所属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采用超额累计计算,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1.年销售收入不足3亿元的,比例不低于5%;2.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部分,比例不低于3%;3.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或者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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